虐死身障求職者棄屍 二審改判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二十一日針對桃園「永誠社」虐死身障求職者案進行二審宣判。主嫌林碩葳夥同員工拘禁、凌虐領有智能障礙手冊的簡姓男子,期間施以毆打、餵食穢物等酷刑,導致被害人傷重身亡並遭棄屍宜蘭山區。合議庭審酌部分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給付賠償金,撤銷原審關於林碩葳、宋昱儒等五人之判決;其中,主嫌林碩葳傷害致死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十月。

林碩葳在桃園市八德區經營「永誠社」,從事人力派遣及陣頭活動。被害人簡姓男子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入職,因欲返鄉辦理身心障礙手冊引發林碩葳不滿,遭其夥同員工楊暉恩、宋昱儒等人施暴,並將住處陽台鐵門鎖上,指派多人輪流看管,拘禁時間近一個月。

拘禁期間,被告等人藉口被害人無法摺好紙蓮花或謊稱養貓,多次聯手毆打;更指使少年強迫被害人食用貓糞及麵包蟲。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晚間,林碩葳等人再度輪番毆打被害人,造成其全身多處外傷及大面積擦挫傷,因未送醫救治,導致被害人發生橫紋肌溶解症及皮下軟組織大量出血死亡。次日,林碩葳等人將屍體包裹後,載往宜蘭縣南澳鄉山區棄置。

高院合議庭在判決理由中嚴厲指責,林碩葳、宋昱儒等人明知被害人有智能障礙,仍動輒打罵並以穢物凌虐,剝奪其生命,所為令人髮指。

二審判決,林碩葳依傷害致死罪改判十一年十月;宋昱儒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九月;李承勳改判七年六月。黃歆語、劉訓豐分別改判有期徒刑八月及一年二個月,並均獲緩刑宣告,須履行義務勞務及保護管束。至於同案被告楊暉恩維持應執行十二年、陳冠丞十年四月、高國誠十一年六月、潘庭萱二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