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360萬 桃園前復興區長判12年

本報綜合報導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涉嫌在任內透過蔡姓女總務收受廠商三百六十萬元賄款。桃園地院認曾志湘犯後態度惡劣,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蔡女犯後態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可上訴。

曾志湘涉嫌在民國一0四至一0七年擔任復興區長期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透過前公所秘書室蔡姓女總務收受吳姓廠商交付的賄款,賄款也會分給蔡女;曾志湘也利用蔡女於一一0、一一一年擔任復興區三民里幹事期間,藉著辦理採購的機會向公所浮報經費,並收取廠商賄賂。曾志湘不法所得三百六十萬元、蔡女不法所得四十三萬五千元,連同吳姓廠商在去年偵結起訴。

桃院審理時,吳姓廠商和蔡女均坦承犯行,曾志湘則矢口否認;但經勾稽證詞、比對金流等書證,認定蔡女受曾志湘所託,於一0五至一0七年每年農曆年前分別出面收受吳姓廠商的現金賄款轉交曾志湘,不採信曾志湘辯解。

吳姓廠商偵查時雖飾詞否認,但審理時坦承犯行,依涉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共三罪,各處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褫奪公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