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卅多歲的林男與范男前為情侶關係,林因不滿范隱瞞病情讓其感染,約定陪同其至新北聯合醫院就醫卻避而不見,還違背交往過程中承諾等,憤而以電話聯繫范父,揚言公佈范男性交、吸毒影像等。致范姓父子心生畏怖報警提告,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恐嚇判處林應執行拘役八十日。
林男疑因與范男交往染上疾病,要求范陪同前往醫院檢驗治療,但范男事後卻避不見面,一一二年四月間林男循線致電范男位於麻豆老家,與范男父親取得聯繫,要求范父讓范男馬上趕到新北市聯合醫院,若是等不到范男現身,揚言「將公佈做愛、吸毒影片」、「讓范變成廢人、把他工作毀掉、要把你們家都毀掉」,使范姓父子均擔心財產、名譽損害而心生畏怖。
一一四年四月,林姓男子透過Line傳訊息予范父,指稱范已簽下五千萬本票,手邊已經整理范男背叛感情錄音錄影證據等,證據足夠讓二老上吊,指稱范父若無臉面對處理,將與范母聯繫,嗆聲「將范做成專題影片後,傳給嘉義當醫生的二哥、柚子大盤商的大哥」等,父子倆後續也至麻豆分局報案提告恐嚇。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范男隱藏病情致自己被感染,過去也曾允諾陪同就醫,卻違背二人感情承諾。林男辯稱自己主觀上沒有恐嚇意思,目的就是希望范男能夠陪同他就醫,至於聯繫范父也是希望父親能夠約束范男行為等。然而根據恐嚇要件,被害人只要心生畏懼有不安全感覺即算恐嚇,不須真的發生加害的事、也不必真的具有加害意圖。
審酌案發時林男已經成年且年過三十,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豐富之社會生活經驗,即便與范有感情揪葛、不滿其行為,也應循合法管道適當表達其情緒,而不是恣意已恐嚇言語、訊息等恫嚇范姓父子。考量林矢口否認犯行、一再合理化自己行為,將罪責推諉范男,難認其悔悟,兼衡素行、犯罪動機、手段及家庭經濟等,就一一二、一一四年兩案恐嚇部分,分別判處拘役四十日、五十日,應執行拘役八十日,易科罰金八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