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遠雄建設董事趙藤雄、董事長趙文嘉及董事許自強提起解任董事職務訴訟,繼一審判決駁回後,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七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投保中心的上訴。法院認定投保中心未能舉證趙藤雄等三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之情事,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源於台北地檢署於民國一0六年十月間,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趙藤雄等三十一人,涉及其被控掏空遠雄人壽以及土城、新莊開發等弊案。投保中心隨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規定,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趙藤雄等人明知遠雄建設子公司遠雄營造、從屬公司東源營造,分別借用億東等五家營造公司名義,向遠雄人壽承攬翡冷翠住宅大樓等十四項工程,藉此規避保險法對關係人交易之限額,且遠雄人壽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未支付營造利潤,間接導致遠雄建設損失新台幣六億餘元,因此請求法院解任三人的董事職務。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投保中心未能證明趙藤雄等人有重大損害公司或違反法令的情形,於一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判決駁回其訴。投保中心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指出,爭議的十四項工程契約當事人為遠雄人壽與億東等五家公司,且億東等公司確實指派專任技師及人員進駐工地,實際參與管理與履行承攬責任,並非單純出借牌照。法院依據國際會計準則「主理人」指標認定,億東等五家公司須負主要履約責任並承擔相關風險,具備實質承攬人之特徵。
判決理由說明,遠雄集團採總管理處體制統籌人事、財務及採購,遠雄營造並未實際負擔該十四項工程的成本或盈虧風險,客觀上不存在應揭露而未揭露的關係人交易,也沒有應收取而未收取報酬的損害。至於契約中記載遠雄營造為連帶保證人部分,法院認定屬行政作業疏漏,相關人員締約時並不知情,也未進行內部背書保證程序,此記載未納入趙藤雄等人的實質決策範圍,且遠雄營造從未履行保證責任,並無資產流失,情節未達解任程度。
此外,法院指出有關補稅裁罰部分,目前仍在行政爭訟中,且相關事實認定與本案不同,難以據此認定遠雄營造已受財產損害。因此,二審合議庭認為投保中心未能舉證趙藤雄等三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事項,請求解任董事職務為無理由,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故駁回上訴。
另涉及趙藤雄的相關刑事弊案,包括掏空遠雄人壽、大巨蛋案、土城及新莊開發案等,一審法院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趙藤雄七年徒刑,同案被告新北市議員周勝考等人也遭判刑。該刑事部分經上訴後,目前仍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