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二審 主嫌維持無期刑

「剴剴」虐死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七日二審宣判,保母劉彩萱維持無期徒刑、劉若琳仍判刑十八年。兒少守護行動團體總召張瓦力(中)感謝法官。(中央社)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震撼社會的「剴剴」受虐致死案,二審高等法院二十七日進行宣判。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的判決並無違誤,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上訴,維持保母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妹劉若琳有期徒刑十八年原判決。

民團群眾、藝人郁方在法院外獲悉判決結果高聲歡呼、相擁而泣,表示雖感刑度仍難完全平復家屬創傷,但感謝司法彰顯公義。

全案起於一一二年九月間,劉姓姊妹受託照顧一歲男童剴剴,卻在長達三個月期間施以非人道凌虐,導致男童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死亡。

高院判決指出,劉彩萱與劉若琳皆為專業保母,自一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負責照護被害男童。在受託期間,劉彩萱頻繁對男童進行毆打、辱罵,甚至將其四肢綑綁、遮蔽雙眼,命其僅穿尿布罰站或以不自然姿勢躺臥。此外,被告還以冷水為男童洗澡,並餵食磨成泥狀的隔夜飯菜或燒焦食物。劉若琳則在劉彩萱不在場或洗澡時,負責看管並持續執行凌虐。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間,男童出現嘔吐及活動力下降,經送醫急救後於翌日凌晨宣告不治。

「剴剴」虐死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保母劉彩萱維持無期徒刑、劉若琳仍判刑十八年。在得知宣判結果後,場外民眾高聲歡呼、相擁而泣。(中央社)

高院合議庭在理由中嚴正指出,劉彩萱身為專業人員,見男童無家屬探視且主管機關監督失能,竟將毫無反抗能力的幼童視為宣洩情緒工具,甚至將凌虐過程拍攝紀錄並傳送予劉若琳,兩人互傳訊息嘲弄、以虐取樂,惡性極其重大。合議庭強調,被告辯稱男童有分離焦慮或不當行為,均不能作為其施虐的藉口。

法律適用方面,由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於男童死亡後曾二度修正,經比較新舊法,合議庭採納較有利於被告的行為時法,即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修正前規定,其法定刑不含死刑,故無量處死刑空間。高院審酌一審量刑理由,認為原審已充分考量國民法官之意見及各項量刑指標,劉彩萱縱有社會復歸可能,但其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仍應處以責任刑上限之無期徒刑;劉若琳則因參與程度較低,維持十八年徒刑。

此案二審判決書長達一百多頁,刷新了國民法官案件的紀錄。考量被告二人羈押期將屆,高院同時裁定自一一五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兩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男童外婆則透過律師表示,這是一輩子的痛,希望此案能喚起社會對兒少保護制度的重視。兒少守護行動團體總召張瓦力表示,沒有死刑我們都不滿意,可是目前法治最多就是判到這樣,真的已經很謝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