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嘉義縣議會前議員黃芳蘭被控於一0四年五月起,聘用兒子張景皓擔任助理,利用職務之便向嘉縣議會申請公費補助,為嘉義檢方認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起訴。一審判處無罪,檢方上訴二審,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張男確實擔任助理並從事相關工作,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嘉檢認黃、張母子二人明知助理費應如數發給實際聘用助理,卻以家族人員張碩峰名義製作不實文件申請補助。張碩峰自一0四年五月一日起,以每月兩萬五千元薪資擔任黃芳蘭公費助理,自一0六年二月一日起薪資調整為每月四萬元。嘉縣議會因此陷於錯誤,按月撥付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至家族管理帳戶,共計六十三萬六二0元。嘉縣議會認黃芳蘭、管理家族帳戶收支的兒子張景皓涉貪汙治罪條例等,依法起訴。
地院認為張碩峰確實受僱並實際執行議員公費助理工作,家族成員均稱收款帳戶為家族統籌收支分配管理,前由家族成員張嘉瀧全權處理,張嘉瀧過世後張景皓接手家業,沿用管理家族開銷分配及給薪方式,按月扣除張碩峰應負擔費用、信用卡費等支付薪資,部分月份給付數額甚至高於嘉縣議會匯入款,亦沒有以少報多向議會詐取財物。難認黃、張兩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積極證據,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原審結果上訴,指稱張碩峰有兼職、為人頭助理,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檢方所附證據不足證明張碩峰未任職或未執行職務,也無從認定其喪失甲帳戶支配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