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周姓男子三十一日凌晨駕車行經信義區時,因轉彎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警方攔查開單。周男當場下車理論,情緒激動且拒絕駛離,警方隨後就其違規停車行為舉發第二張罰單。未料周男駛離時,又被發現未繫安全帶且手持行動電話,再遭連續舉發。短短幾分鐘之內,周男共收到四張罰單。警方呼籲,民眾若對舉發有疑義,應依法提出申訴,勿於現場衝突衍生更多違規。
三十一日凌晨四時許,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員警在松仁路與松高路口巡邏時,發現周男駕駛自小客車南往北行駛,於右轉松高路時,方向燈僅閃爍一下,未符合「轉彎前三十公尺應預先顯示方向燈」的規定,隨即上前攔停。員警當場告知周男違規事由,周男則辯解「有打方向燈,只打一下就歸位,我有什麼辦法」,並質疑警方「不用刁這個吧」。
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對周男開出第一張罰單。員警完成舉發程序後,多次告知周男應駛離現場,但周男情緒激動,持續在道路上徘徊不願離開。因周男不聽從指揮,警方遂依同條例舉發其「於禁止停車處所停車」的行為,開出第二張罰單。
周男隨後駕車駛離,但在離開過程中,員警發現其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同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警方立即再次攔停車輛,針對這兩項違規行為逕行舉發。依據相關罰則,未繫安全帶可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鍰,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則可處三千元罰鍰。
信義分局表示,本案周男最初因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遭舉發,罰鍰金額為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後續因拒絕駛離而吃上違停罰單,於紅線違停可處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鍰。短短時間內,周男共計收到四張罰單。警方強調,若民眾對交通違規舉發持有疑義,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於接獲通知後向應到案處所或裁決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切勿在現場與執法人員爭執,以免因情緒失控導致違規行為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