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房東地權未過戶 公司被訴遷出怎辦?

仁德區李先生問:「我公司好幾年前承租一廠房作為辦公室及工廠,前幾天突然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及起訴狀,起訴內容是現登記的土地所有人告我公司與其無承租關係,無權占有、不能使用承租廠房的土地,必須搬遷且要賠錢。我問房東,房東說約四十年前這筆土地是農地,他看好這塊土地將來會變更使用分區,買土地時是買農地的一部分,因沒有自耕能力,農地不能移轉也不能細分,就只約定將來土地變更可以移轉時,出賣人要分割移轉登記給房東。當時的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出賣人在前幾年過世,土地被子孫繼承後,現繼承人想方設法要弄錢,特意先將土地所有權贈與給配偶,再由其配偶來訴訟,連房東也被告要拆屋還地。我是不是要向地主賠償或要向地主簽約租地?該怎麼辦?」

 

答:這問題在我國非常多見,起因是法律對農地買賣的限制,舊法令規定現需有自耕能力之人始可移轉登記農地,且農地不可細分;故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常有無自耕能力者購買農地時,皆僅約定交付土地,未辦移轉登記。但因有約定將來如土地可分割移轉時出賣人必須移轉登記,故依民法第二四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故此類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而本件衍生的爭議首先是買受人未登記土地所有權可以使用土地嗎?答案是,如果出賣人已經點交土地是可以的。最高法院有甚多裁判指明:「依據民法第三七三條,買賣標的物點交後,利益與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此利益包含使用收益權。即使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移轉,賣方已點交土地予買受人,買受人即有權合法使用,非無權占有。」依此本件房東是可以使用買受的土地,並非無權占有。第二個爭議是,房東蓋房屋出租,承租人有權使用土地嗎?這部分最高法院亦多有裁判引一學術專詞「占有連鎖」;所謂「占有連鎖」是指基於多次連續的債權關係(如買賣、租賃)而移轉占有,若中間人與所有人間、以及占有人與中間人間均有合法權源,最後占有人即為「有權占有」。故本件仁德李先生是承租人,是有權占有的。

但最大爭議點是,現土地所有人不是出賣人,而是出賣人的繼承人之配偶,現土地占用人仍可對該配偶主張有權占有嗎?答案仍是可以的。第一,繼承人需繼承被繼承人之義務,亦即繼承出賣人容忍點交的土地為買受人所使用之義務;第二,自羅馬法以來,「任何人不得以大於自己的權利讓與他人」、「自己所無之權利,不能讓與他人」一直是各國民法共識共守的大原則。尤以,本件繼承人之配偶乃無償受贈與登記系爭土地,其繼受土地之權利當然不能大於其前手。本件出賣人之繼承人既無法主張李先生及房東無權占有土地,其受贈土地之配偶即現土地所有權人,當然無有比其前手(出賣人之繼承人)更大之權利,當亦不得主張李先生及房東無權占用土地。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