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綠能弊案 犯嫌最重判13年

本報綜合報導

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許姓後勤科長等四人辦理聯隊光電標租期間,接受開發掮客及廠商行賄或不正利益。彰化地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最重定應執行十三年刑期,並褫奪公權。

第三聯隊於民國一一一年規劃太陽光電標租,許男指派陳姓士官長及退役中校葉姓雇員辦理此案,由陳姓仲介對外招攬廠商競逐,藉由提供軍方內部回饋項目與標案資訊,讓黃姓綠能廠商取得優勢。

期間,陳姓仲介除交付現金賄款及名牌手表,還招待三人前往有女陪侍招待所飲宴;葉姓雇員及陳姓士官長更接受性交易服務,並帶相關合約資料供廠商參考。

由於遭檢舉及內部調查,原本標案進度終止;但仲介及廠商仍透過軍中人脈重啟標租案,第三聯隊於一一二年七月指派蔡姓後勤科少校參謀官承辦此案。許男此時已退伍轉任雇員。

陳姓仲介及黃姓廠商多次邀請許男及蔡男飲宴招待,由許男居間向蔡男表示讓黃姓廠商指定的廠商得標,兩人可分得二百萬元賄款。後來因指定的廠商認為有異,導致其他廠商得標。

此外,葉姓雇員及陳姓士官長另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在航空噪音補助人力委外採購案中,圖利自身擔任實質負責人或股東的公司。

彰院分別依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定許男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月,褫奪公權五年;葉男應執行十三年刑期,褫奪公權五年;陳姓士官長執行八年六月刑期,褫奪公權四年;蔡男處八年刑期,褫奪公權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