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王小姐問:朋友的母親於近日往生,死前立下遺囑把遺產全留給朋友,引發家族糾紛,胞姊對哥哥主張「代位繼承」及「代位求償」等,胞兄則主張要求遺產的「特留分」,另針對母親的看護費、醫藥費、殯葬費等支出,一家人也無共識,想請問遺產官司開庭流程?
答:本個案母親往生時,父親也已不在人世,一般應由該案及兄、姊等三名子女各應分得三分之一(應繼分)。母親留有遺囑聲明將全部遺產留給個案,這有違法律保障最低繼承份額(特留分),兄姊做為子女,依民法規定應得「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遺產的六分之一。
個案胞姊主張的「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有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其子女繼承。但該案姊姊並非哥哥的小孩、哥哥也還沒有往生,這主張恐依法無據。至於姊姊對哥哥特留分主張「代位求償」部分,前提是兄妹間有借款等債權怠於行使。至於往生者的看護費、醫藥費、殯葬費,是得從遺產中先扣除部分。
一般遺產分割官司,法院會先排「調解庭」, 談不成就由法官開「準備庭」,再進入「辯論庭」,最後只能由法官來依「民法繼承編」判決。遺產官司難免有情緒,繼承人可能主張「我付出較多、他(她)付出較少」、「我分的少、他(她)分的多,不公平」等。但在法律角度,情緒仍歸情緒,實際仍要回歸到移產權解決方案。
(作者∕羅瑞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