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邱姓男子受託照顧葉姓友人的二歲女兒,卻在一一二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多次以「愛的小手」毆打女童,並命令她在濕滑浴室中「搭拱橋」,導致女童臉部撞擊地板、全身多處瘀傷。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邱男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案經二審、三審均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本案源於葉姓男子因案入獄服刑,其妻子忙於工作,遂將年約二歲的女兒委託給邱男照料。檢方起訴指出,自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期間,邱男多次以「愛的小手」拍打女童的手掌、腳掌及臀部,並要求女童在浴室內以手腳著地撐起身體,做出俗稱「搭拱橋」的體罰動作。女童因手部力量不足,在濕滑地板滑倒導致臉部撞擊地面,額頭出現瘀傷,身上也陸續出現多處不明傷痕。
一一二年十二月底,女童就讀的幼兒園人員發現其身上有多處異常瘀傷,隨即將她送往台大醫院就醫。經台大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檢傷後,判斷有高度兒虐嫌疑,立即啟動檢警早期介入偵辦機制。檢警循線調查後,認定邱男涉嫌凌虐女童至少六次,台北地檢署依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邱男辯稱自己「從小被打到大」,過往的成長經驗使其認為在危急時需以體罰讓孩童知道何事不可為,並稱照顧女童是無償且出於善意,雖管教不當但否認虐待。他於二審時曾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主張當時是因女童把玩刀具情況危急,才出手管教。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邱男手段違反人道,且犯後態度避重就輕,判處一年六月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幼兒園人員早先已提醒邱男「如孩子不乖,盡量以告誡或制止錯誤行為就好」,他卻仍長期持續施虐,審理時也未全然坦承犯行,因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且不予緩刑。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也屬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