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KTV廁所硬上女子還錄影不認罪 一、二審都判7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賴姓男子到KTV玩樂卻強拉一名女性友人進包廂廁所,不顧她抵抗竟硬上還錄影,犯後瞎扯是「女子非常主動」、「錄影是為自保」;法院不採信,刑事一、二審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七年六月,民事判賴應給付女子九十萬元,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賴男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到KTV唱歌,凌晨見包廂廁所一名女性友人要出來,竟強拉她入內壓在洗手台前,女子酒後無力反抗慘遭性侵,賴竟還拿手機錄影。

台中地院刑事一審時,賴否認性侵,辯稱女子主動親他,只承認未經同意拿手機錄影,卻說「我是為了自保」、「女子非常主動。」女子證稱,她知道賴男有老婆、小孩,以為不會對她怎樣,要從廁所出去就被賴拉住,自己就說「你有老婆小孩,不要這樣」,但仍慘遭賴強行脫褲、摀嘴性侵,後來向朋友淚訴遇害過程。

一審比對女子歷次說法均相符、有友人證詞可佐;另勘驗賴男偷拍的影片,發現過程中他有叫女子「不要叫」,審理後依對被害人為錄影而犯強制性交罪判他七年六月。賴男不服上訴,仍持原本理由否認犯行;檢察官同樣上訴,主張賴刻意扭曲事實,犯後態度惡劣,認為一審量刑過輕。

台中高分院再次比對相關證詞、勘驗畫面等,認定賴男犯行明確,一審量刑也妥適,審酌賴利用女子酒醉性侵,造成對方難以抹滅傷害,犯後狡辯無悔意、沒達成調解或賠償,判處駁回上訴。

女子也提附帶民事訴訟,主張遇害後身心受創,無法正常工作,更擔憂遭偷拍影像外流,承受巨大內心折磨,對賴求償精神撫慰金二百萬元;民事庭斟酌雙方職業、收入、侵害程度等,判賴應給付女子九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