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威震集團前董事長吳明達一一三年七月間,在台北市天龍三溫暖門口遭人持槍伏擊受傷,案經法院審理後,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槍手彭郁翰的上訴,全案依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名,合併判處彭郁翰有期徒刑十一年定讞。
全案發生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日下午,彭男埋伏於三溫暖外對吳明達及其友人連開五槍,導致兩人受傷送醫,案發後彭男主動向警方投案並聲稱是不滿被收保護費才憤而行凶。
歷審法院判決指出,彭郁翰聲稱自己經營咖啡廳,但不滿吳明達指派旗下小弟向其索取保護費,遂產生殺機。槍擊造成吳明達左手掌及左大腿中彈,其隨行的囊姓司機兼友人則右小腿受傷,兩人經緊急送醫治療後均無生命危險。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彭男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併科罰金十五萬元;另犯殺人未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隨後上訴至高院。二審合議庭審理期間,考量彭男已與吳明達的友人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因此殺人未遂罪部分的量刑基礎產生變更,予以撤銷改判。
高院在判決中強調,彭郁翰在光天化日之下於台北市精華地段明目張膽開槍,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並對法治秩序構成公然挑戰。合議庭審酌彭男在庭上仍飾詞否認部分犯行,且至今未能與主要被害人吳明達達成和解。二審最終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寄藏制式手槍罪部分則維持原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彭男不服二審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法院在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上均無違誤,日前正式駁回上訴,維持十一年徒刑判決,全案就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