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2月23日發佈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 三十二條修正條文,其中第十二條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 一、屬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進口高價海運快遞貨物或同條項第七款所定出口高價海運快遞貨物。 二、涉及輸出入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得以 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三、需申請沖退稅或保稅用報單副本。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 以非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 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 ,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六、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 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 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 七、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 物。 八、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平衡稅、反傾銷稅或報復關稅貨 物。 九、經濟部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 別防衛措施貨物。 十、屬關稅配額貨物。 前項以外之海運快遞貨物,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另外,第十八條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委由報關業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時 ,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 一、以書面辦理個案或長期委任;以書面辦理個案委任者 ,應由報關業者於連線申報時具結報關後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 二、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線上個案或長期委任。 三、經由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建置之實名認證平臺辦理線上 個案委任。 未依前項各款方式之一完成報關委任,並於海關通關資訊系統記錄有案者,海關得不受理報關。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於報關後放行前依海關要求提示委任書者,得以經報關業者簽認之委任書影本,先行代替原本;海 關認有查核必要時,得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要求提示委任書原本。 報運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或其他違反海關緝私條 例情事,如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其確受委任報關,且亦無法證明 確有實際貨主者,應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
第三十二條則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 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 行;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二項, 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