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黃姓男子一一三年間加人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該詐團成員二次向一名被害人施詐,黃男依詐團指示向被害人取款共五百萬元並交給收水成員,事後黃男僅拿到二千元報酬。彰化地院審結,依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將他判處三年二月有期徒刑。還要賠償被害人五百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中旬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該詐團其他成員先在社群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一名被害人瀏覽後加入線上投資平台,同年十月十八日詐騙集團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收取款項等語,並指示黃男持偽造的工作證及收據等,向被害人收取三百一十萬元,黃男隨後將該筆款項轉交詐騙集團收水成員。
詐騙集團食髓知味,再以相同手法,在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被害人施詐,再由黃男前往收取一百九十萬元後,轉交給詐團收水成員。案經警方查獲,黃男在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稱獲取報酬二千元。
法院審酌黃男明知詐騙集團橫行,竟加入詐騙集團,共同詐取被害人財物,所為極不可取,考量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等情,量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被害人不甘受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主張黃男應給付五百萬元及利息,黃男雖表示他無法償還等語,但法院認為黃男所為與被害人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與詐騙集團其他人員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害人請求賠償其所受五百萬元損害,即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