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被稱為「最貪黃金署長」的前消防署長黃季敏,遭控於任內多起防災器材採購案收受賄賂,最高法院於二十六日針對其中七項罪名駁回其上訴,合計刑期達五十五年八月定讞。台北地檢署接獲通知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於當日深夜將黃季敏拘提到案,並連夜發監執行。
判決確定部分,包括四件無線電採購案收賄罪、一件圖利罪及二件洗錢罪。其中收賄罪刑度依涉案金額不同,分別為收受六十萬元判刑九年二月、六百五十六萬元判刑十四年、六百萬元判刑十三年十月、四百萬元判刑十二年六月,圖利罪判刑五年,洗錢罪各判刑七月。最高法院並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七百十六萬元。檢方指出,未來將由高院針對這七罪裁定應執行刑,根據法律規定,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為三十年。
全案源於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間,黃季敏利用消防署長職務之便,在遠距無線電、搜索燈等多項採購案中,洩漏標案訊息護航特定廠商,從中收受約二千餘萬元的賄款,部分款項甚至匯至新加坡帳戶洗錢。檢調於一0一年發動搜索,在其住處查扣十七塊金磚、十一塊金條,總重近二十公斤,並起出現金四百萬元,黃季敏因而遭羈押一年,隔年以三千萬元交保。案件纏訟近十四年,一審判刑十八年,二審則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為十六年。
此外,黃季敏被訴在亞航UH-1H直升機派遣監控案、B-234案中涉收賄五十萬及三百萬元,以及防救災專用衛星平台案圖利台標公司及偽造文書等四罪,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理由不備或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處,予以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北檢強調,將依法落實國家刑罰權,確保司法正義得以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