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台美已經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依法需在三十天送到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五日搬出條約締結法解釋,所謂三十天是指主管機關於簽署後三十天內報行政院的期限;行政院強調,待美方通知、雙方溝通後,會將文本及影響評估整體送交國會審議。
美國最高法院二月二十日裁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並無授權總統徵收關稅,形同宣告總統川普去年實施廣泛的對等關稅法源無效。各界關注台美二月十三日簽署的《台美對等貿易協定》是否仍有效?以及是否要按條約締結法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院會後記者會說明,三十天是指主管機關報到行政院的期限。根據《條約締結法》第八條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她並舉例,台灣跟帛琉共和國二0二二年八月三十日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法務部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報到行政院,符合三十天報院的規定;行政院於十一月三日函送立法院,相關程序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李慧芝表示,我方跟美方有一定共識,美方承諾在完成內部行政作為及法律途徑後,就依序通知經簽約的國家,其中包含我國在內。
李慧芝重申,台灣會在與美方溝通後,再將文本及影響評估整體送交國會,若有最新進度也會持續向社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