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內4度樓梯間縱火燒自家公寓 新店恐佈女鄰居起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一名二十二歲林姓女子,被控於一一四年十二月間,在短短三天內於其居住的公寓樓梯間四度惡意縱火,燃燒雜物及腳踏車,所幸住戶及時發現並撲滅,未釀成人員傷亡。由於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在五日依刑法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將林女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女首次犯案是在去年十二月五日晚間十時許,她在公寓一樓樓梯間點燃鋁罐、木板及紙類等雜物,火勢延燒至南側地面,燃燒面積約零點五平方公尺,當時是由三樓柯姓住戶察覺煙霧瀰漫,立即持滅火器撲滅並通報警消。

但林女未因此收手,次(六)日下午一時二十四分,她又在同一地點點燃殘留雜物,造成約零點一平方公尺燃燒面積;相隔僅九十分鐘,她第三度在樓梯間點燃腳踏車、掃把、雨傘等物,導致腳踏車煙燻積碳、雨傘熔損,燃燒面積擴大至約一平方公尺,再次被住戶發現並滅火。

後續林女變本加厲,十二月七日下午一時許,她先在二樓樓梯間以紙碗、衣架、蠟燭製作簡易助燃器,並用電線測試燃燒效果。兩小時後,她帶著打火機、火柴等工具到一樓,點燃腳踏車等物品,造成約零點一平方公尺的火勢,所幸有住戶返家時在大門口發現異狀,緊急持滅火器撲滅並報警,才未讓災情擴大。

住戶不堪其擾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鎖定林女犯行,並前往其住處搜索,當場查扣火柴盒十一個、蠟燭四個及火種五個等證物,另在樓梯間扣得紙碗、蠟燭、衣架等自製的助燃裝置。檢方調查後認為,林女多次在有人居住的公寓樓梯間縱火,雖未成功燒燬建築物主體,但已對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危險,犯行明確,因此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