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溪張先生問:現在很多商品會模仿名牌的圖案,例如把知名品牌的標誌稍微改一下,用在T恤、包包或貼紙上,看起來像是在開玩笑或諷刺名牌文化。這樣會不會違法?
答: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其實相當有討論空間,通常被稱為「商標戲謔仿作」(Trademark Parody)。所謂戲謔仿作,是指模仿既有的商標設計,但透過變形、誇張或幽默的方式,傳達諷刺、批評或娛樂的效果。例如把知名品牌的圖樣改成搞笑版本,藉此表達對品牌文化或消費現象的看法。
不過,是否違法,必須回到商標法的基本目的來判斷。商標制度的核心在於保護商標權人建立的品牌識別,以及避免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果他人使用近似商標,使消費者誤以為商品與原品牌有關聯,就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也會考量言論自由與藝術創作的價值。如果仿作本身具有諷刺或評論的表意功能,而不是單純模仿名牌來吸引消費者,法院有時會容許這種創作存在。實務上通常會從幾個重點來判斷。
第一,要看仿作是否真的具有戲謔或評論的性質。如果只是稍微修改名牌圖樣,卻沒有任何諷刺或評論的意思,通常很難被認為是戲謔仿作。
第二,要看消費者是否仍然可以區分原品牌與仿作商品。也就是說,消費者看到時應該能理解這是一種模仿或幽默,而不會誤認為是原品牌推出的商品。如果可能造成來源混淆,侵權的風險就會提高。
第三,法院也會考量是否具有一定的言論或藝術價值。例如諷刺名牌文化、評論消費現象,或具有創意表達的藝術設計。若只是利用知名品牌的知名度來增加銷售,通常會被認為是「搭便車」。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在一件涉及著名品牌圖樣的案件中,也討論過這個問題。法院指出,如果仿作沒有明確的諷刺或評論內容,而且消費者難以辨識其與原品牌的差異,就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商標權。
因此,模仿名牌做成搞笑商品並不一定違法,但關鍵在於三件事:是否具有戲謔或評論內容、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以及是否只是利用名牌商譽來獲利。
簡單來說,如果只是把名牌圖案稍微改一改拿來賣商品,通常風險很高;但如果是一種具有創意、諷刺或藝術表達的創作,而且不會讓人誤認商品來源,就比較有可能被法律容許。
這也提醒我們,在創意與智慧財產權之間,其實一直存在著需要平衡的界線。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