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借錢被預扣利息 債務人可不用還

安平陳先生問:近幾年諸事不順,遭人詐騙在先,積蓄見底,身心壓力極大,工作不保,竟又不慎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受傷住院醫療,在未順利取得交通事故賠償金錢前,不得不向他人借款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應急。借款契約書載明:借款本金陸拾萬元、約定利息年利率百分之20(即每月利息壹萬元,計算式:陸拾萬元*20趴∕12=壹萬元);且借款之際,債權人先預扣五個月利息計伍萬元,故實際上只拿到伍拾伍萬元。嗣因工作不順,未能按期繳息、如期清償,遭債權人催討。請問在借款之初,遭預扣利息,並未取得十足之借款本金陸拾萬元,則被預扣利息的部分,可不用還錢嗎?且可以主張以實際取得之本金伍拾伍萬元計算利息嗎?

答:民間私人借貸,債權人常趁借款人一時需款孔急、在銀行借不到錢或不懂相關法律知識,在借款明細上巧立名目,要債務人以約定的借款本金,預扣好幾個月的利息給債權人,再搭配法定上限或超越法定上限的遲延利息、鉅額違約金條款,讓債務人明明沒有拿到預扣利息的借款,卻仍要清償此部分款項,且要再負擔未還款部分的遲延利息、違約金,被層層剝削的不合理現象。

按依目前最新修正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所以,陳先生之借款利息固約定為百分之二十,但依法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應為無效。陳先生即使已支付,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再者,債權人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06條亦定有明文。司法實務上認利息先扣的借款契約,是用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借款金額中預扣的利息,既然沒有實際交付給借用人,不能認為是借款本金的一部分,借款契約的本金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的金額為準。

是以,陳先生雖約定借款陸拾萬元,但包含預扣利息伍萬元,實際上只收取伍拾伍萬元,則預扣利息的伍萬元,依民法第206條規定,屬於用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且因沒有交付給陳先生,所以陳先生和債權人只在伍拾伍萬元部分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陳先生日後要還給債權人的金額,只有伍拾伍萬元,而不是當初借款契約上所載的陸拾萬元。

換言之,陳先生被預扣利息的伍萬元,可以不用還錢,且該伍萬元當然也不應計算利息!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