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太子集團跨國洗錢案,日前將在押的八名被告移審後獲台北地院裁定交保,檢方不服提起準抗告。台北地院組成的合議庭十日審理後,認為原審法官裁定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限,駁回檢方聲請,且不得再抗告,全案確定。
台北地檢署三月四日偵結太子集團案,依組織犯罪、洗錢等罪起訴主嫌陳志等六十二人及十三家公司,認定該集團自民國一0五年起在台設立多家公司,利用掌控遍布十八國的二百五十家境外公司及四百五十三個帳戶,透過自創「OJBK錢包」等管道,將詐騙所得洗進台灣,總金額高達一0七億九千餘萬元。
全案移審後,北院於五日凌晨裁定在押被告王昱棠(五百萬元)、辜淑雯(四百萬元)、李守禮(一百五十萬元)、林揚茂(一百五十萬元)、鄭巧枚(一百五十萬元)、陳麗珊(一百萬元)、邱子恩(五十萬元)、陳韋志(五十萬元)等八人交保,並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對於法院交保裁定,北檢於五日傍晚針對八人提起準抗告。檢方理由指出,八名被告均否認犯行,且本案尚有共犯在逃,集團具上下從屬關係,被告在外有串供之虞;此外,洗錢金額高達上百億元,保證金卻僅五十萬至五百萬元,與其經手的鉅額財物不成比例,難防逃亡風險。
經法官審閱卷證後,合議庭認為,原處分法官已詳細說明被告八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但考量其生活狀況及訴訟進度,認定無羈押必要,並以具保、科技監控等方式替代,其判斷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也無裁量濫用,所以駁回檢方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