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法助偷情判賠50萬元 律師夫再控:2人在法官宿舍過夜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蔡姓年輕法官和已婚蘇姓女法官助理婚外情,士林地院去年判二人應給付蘇的先生、張姓律師五十萬元;張再向台中地院提告,求償六十萬元,主張蔡、蘇在前案判賠後仍持續交往,甚至到法官宿舍過夜。台中地院審酌,認為張男憑IG截圖猜測,部分調查聲請為「摸索證明」,判決駁回張男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與蘇女一一三年七月七日結婚,二人在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確,蔡男與蘇女自一一三年十月三日至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期間發展婚外情,經士林地院判蔡、蘇二人應賠償張五十萬元確定。

張再向台中地院提民事損害賠償,主張蔡、蘇仍在一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至同年八月二十六日間,持續交往並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如到多間餐廳出遊約會,還到蔡的法官宿舍內過夜,相關行為破壞他和蘇女夫妻間共同生活圓滿及幸福,侵害配偶權甚巨,再對蔡、蘇求償六十萬元。

蔡與蘇女抗辯稱,二人早在一一四年六月七日因蔡與另名異性友人關係,導致相處問題分手,前案之所以自認侵權行為,是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分手後因共同飼養寵物及相關訴訟仍保持聯絡或聚餐,但未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界線;蘇女也指出,一一四年八月十二日當天仍在士林工作,並未前往蔡男宿舍。

台中地院查,根據張律師提出的IG限時動態截圖,蔡、蘇並無逾越男女分際,僅屬公開場合聚餐,無不正當交往;另張稱蘇到蔡的宿舍,根據蘇八月十二日的IG限時動態是四張照片組圖,主角為貓咪,無從推測拍攝時間是八月十二日,當天蘇女在北部工作也有差勤資料。

中院認為,張以蘇的IG截圖就臆測她當天到蔡宿舍獨處過夜,又未提出其他事證,難以採信。

另張也主張調閱法官宿舍電梯監視器畫面,且依台中地院法警敘述蘇女時常會於平日旁聽蔡開庭過程,可證蘇從台北赴台中,絕非僅單純旁聽蔡開庭,可認蘇會去蔡宿舍過夜,以達偷約會目的。

中院說,張男聲請以上調查證據,顯是打算從中獲得新事實、新證據的「摸索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八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禁止摸索證明,認定張聲請不合法、無調查必要,認定張求償無理由,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