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敗訴確定 舊黨部非不當黨產國民黨勝訴

黨產會認定國民黨原中央黨部建物(圖現為張榮發基金會大樓)為「不當黨產」並向國民黨追徵逾11億,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黨產會聲請,國民黨勝訴定案。
(張榮發基金會臉書)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針對國民黨原中央黨部大樓遭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黨產」並處分追徵新台幣十一億餘元案,最高行政法院十一日做出最終裁決。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黨產會對國民黨當年如何以「交易時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該土地及建物,並未盡到明確釋明與舉證責任,因此駁回黨產會上訴,維持更一審撤銷處分的判決,國民黨勝訴確定。

此案爭議焦點在於位於台北市中山南路十一號的國民黨舊中央黨部。黨產會於一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認定,國民黨取得該建物之過程違反政黨本質,且悖於民主法治原則,屬於不當取得之財產。由於該處土地已移轉他人,原建物也遭拆除重建,無法原物返還,黨產會遂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決議從國民黨其他財產中追徵其價額,金額共計新台幣十一億三千九百七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

國民黨不服該行政處分,隨即向法院提起撤銷處分之訴。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國民黨敗訴,國民黨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一度認為關於追繳財產價額的計算方式,以及如何認定該黨部屬於不當黨產等事實仍有調查必要,所以,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更一審調查發現,國民黨於民國七十九年間承購該土地及原建物,其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將原建物拆除並改建為現今大樓。民國九十五年間,國民黨將該不動產賣予張榮發基金會,並在黨產條例施行後完成申報。相關資料顯示,該土地與建物在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日黨產條例公布施行時,早已由張榮發基金會所有。

更一審判決理由指出,國民黨在民國七十九年承購時,並無證據顯示有恣意壓低交易價格之情事,難以認定存在「顯不相當之對價」。黨產會在處分過程中,對於認定國民黨以低價取得財產的具體論據未見詳盡敘明,程序上存在瑕疵,故判決撤銷追徵處分。

黨產會再度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支持更一審合議庭之法律見解,認定原處分確實欠缺足夠的事實根據與釋明,在十一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