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許姓男子是某大學法律系學生,去年間在網咖搭訕認識一名國中少女,雙方認識一週後,許男邀約少女在網咖內玩網路遊戲,期間不斷提出擁抱、摸胸等需求,最後甚至要求少女幫忙口交,少女因不堪許男「一直盧」,勉強同意,但期間得知許男持手機拍照後,氣得離場報案,二審駁回上訴,依對未成年性交罪,判刑十月。
起訴書指出,許男是台中市某大學法律系學生,去年七月間在一家網咖門口搭訕認識一名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少女,雙方互加網路好友後,許男明知少女未成年,仍在一週後邀約少女到網咖玩網路遊戲。
少女赴約後,許男在網咖設有床墊的包廂內,不斷詢問能否擁抱少女,少女因不堪其擾,勉為同意後,許男環抱少女,把手伸入少女衣服、內衣,持續撫摸、抓捏少女胸部,時間長達三分鐘,接著少女繼續使用電腦,許男則再要求少女幫忙口交,甚至提出「一千元」、「兩千元」的價格。
少女原說「多少錢都不要」,但最後仍不堪許男「一直盧」而妥協,以嘴巴含住許男下體,但因少女發現許男有以手機拍照,氣得離場,還向警方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時,許男與少女以六萬六千元達成和解,許男律師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不過法官審酌,但許男身為法律系學生,應比一般人更為知法守法,且許男另涉一起對未成年少女的性交案,獲檢方緩起訴處分,但仍在緩起訴期間,犯下此案,認為不予宣告緩刑,依法判刑十月。
許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近日審結,仍認定一審量刑已考量相關情狀,量刑適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