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十六日針對「黑幫圍標核電廠億元工程案」作出二審判決。天道盟同心會金山分會長郭簡村(綽號「村哥」)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維持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得易科罰金;時任台灣電力公司總部核能技術處廠房佈置組主管賈儒龍,因犯下六項貪污罪,維持五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二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一審判決量刑無誤,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上訴。
本案起於民國一0五年至一0八年間,被告郭簡村憑藉其黑幫勢力,覬覦核一、核二廠的工程採購利益,與營造商張煌懋等人組成圍標集團。郭男負責分配標案並指使陪標廠商,藉由借用五家合規廠商名義輪流投標,並在投標截止日於核電廠門口守候,阻擋其他競爭廠商進場投標,四年內不法獲取十六項政府工程案。
判決書指出,具公職身分的台電主管賈儒龍,自民國一00年至一0九年間,於擔任核一廠改善工程組土木專員及總部核技術處課長期間,利用職務權限操縱小額採購與補強工程招標。賈男運用職務影響力,使承包廠商將工項分包予其屬意之廠商,並透過低價高報等方式套取差價收受賄賂。經核計,賈男收受賄賂金額分六次領取,總額約七十七萬餘元,一審沒收其犯罪所得五十五萬餘元。
二審合議庭認為,賈儒龍身為公務員卻收受賄賂,損害公務廉潔性,然考量其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量刑尚屬妥當。至於郭簡村部分,雖然檢方認為一審判決過輕而提起上訴,但高院認為原審已審酌郭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其刑度與其餘已判決確定的共犯相當,符合比例原則,因此裁定維持原判。
此外,針對郭簡村曾涉嫌教唆小弟砍殺競爭包商一事,士林地院一審時已依證詞認定該行為屬「傷害罪」,且因雙方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故裁定公訴不受理。檢方雖針對量刑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官認為原審並無裁量權濫用之情事,最終決定維持一審所有刑事判決。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