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檢察總長邢泰釗十七日依據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針對死囚王鴻偉的死刑確定案件未經「一致決」,且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即判死定讞,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此案為繼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後,第四位因該憲判意旨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死囚。邢泰釗提出非常上訴的理由,係基於原確定判決在第三審審理時未經必要的言詞辯論,且死刑判決未達成「一致決」,程序上與憲判意旨有所牴觸。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清晨,當時二十五歲、家境富裕的王鴻偉為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竟駕駛賓士車埋伏在張女位於新北市淡水區的住處附近,趁其出門上班時將人撞昏並強塞入後車廂,載至淡水商工路旁空地,持西瓜刀砍殺張女一百七十六刀致死,隨後棄屍逃逸,最終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
最高院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判處王鴻偉死刑定讞。
王鴻偉一百年起多次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一0六年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曾以其犯後有悔意、非屬「最嚴重之罪行」為由提起非常上訴,遭最高院於一0七年駁回。此外,王鴻偉也曾與其他十二名死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前總統蔡英文特赦或減刑,同樣遭法院駁回確定。
近期依據高院去年的一份裁定顯示,王鴻偉仍持續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以其在監長達近二十五年、有教化可能性及精神狀況等理由,第二十一度向法院聲請再審,主張其應適用憲判意旨迴避死刑,但該聲請仍遭駁回。此次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也讓這件纏訟超過四分之一世紀的案件,在死刑執行程序上出現新的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