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私用 前消保官二審重判6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縣前消保官許麗貞任職達十九年,但一一二年間遭檢舉,涉將家庭聚餐、購買行動電源、鋼筆等私人用品,都用公帳核銷,一審原判四年六月徒刑,二審二十六日審結,認許女不認罪外,還提出大量無關證據請求調查,拖延訴訟,顯無反省之意,原審量刑過輕,改判六年徒刑、褫奪公權三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許麗貞在南投縣擔任消保官期間,每月有五千四百元為民服務費用於業務推廣,一0九年十二月許邀縣府員工四人向全國漁會團購漁產禮盒十盒,許訂四盒供自己食用或贈送親友,再向團購四人收每份九百九十元,並持發票向新聞行政處申請縣政推行業務費。

檢方發現,許女數次向購物網站訂購藤枝擴香組、中式碗禮盒,並以不實發票向縣政府申請縣政推行業務費五千六百六十二元。另外,許還五度帶著丈夫、女兒到多家餐廳用餐,並將餐費用以業務推廣費報銷,就連她出國旅遊,也索取縣府員工發票,核銷業務推廣費,認定許有十三次犯行、犯罪所得三萬八千五百八十五元,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