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礦石稅官司第3勝

 

纏訟近多年的花蓮礦石稅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政府勝訴確定,顯示司法肯定縣府依法行政。(花蓮縣政府提供)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花蓮礦石稅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花蓮縣政府勝訴確定,花蓮縣政府表示,福安礦業就礦石稅課徵所提起之一系列行政訴訟,其中一一0年下期課稅處分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縣府勝訴,自依一0九年礦石稅自治條例所課徵之案件,縣府全數勝訴確定。縣府與業者纏訟近多年,累積八件敗訴,三件勝訴。

花蓮縣府九十八年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當時縣長傅崐萁一0五年提前廢止未施行期滿的舊法,改送新法,經議會審議通過從每公噸新台幣十元提升至七元,引起業者反彈。

福安礦業自一0五年至今礦石稅課稅陸續提起十六件訴訟,其中一0五年七月至一0九年六月課稅處分八件,因未期滿提前調漲,皆判縣府敗訴。

花蓮縣政府於自治條例期滿後重新訂新法,自一0九制定《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自一0九年八月一日至一一0年七月三十一日,共計開徵三期,福安礦業就各期課稅處分逐案提起三件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皆為花蓮縣府勝訴,業者合計應納稅額一億三千八百一十一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