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引水協會3月28日召開第二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由理事長侯中南主持,侯理事長致詞指出,感謝各位先進撥冗參加會議,並謝謝大家對引水協會的支持與協助,讓協會會務順利推展進行。雖然現已進入春季春暖花開,但是還是請各位現任引水人多注意安全及風力與流水的變化,以達人安,航安,港安。目前協會也持續關注有關引水法修法及其他相關議題的進行,期盼一切都能順利完成。並感謝前理事長領港丁漢利前輩專程高鐵北上,向大家分享”引水人的過去與未來”,及謝謝現任台北港引水人辦事處副主任莊學偉分享“全世界各港的引水責任限制“。另外,今年2026年世界引水人大會在亞洲的印尼巴厘島舉辦,歡迎會員們撥冗參加。
前理事長丁漢利領港會中提到,海運是全球性的事業,為與國際接軌,引水人民事賠償應入引水法,建立引水人保護傘。
台北港引水人辦事處副主任莊學偉分享“全世界各港的引水責任限制“表示,我國雖非國際海事組織(IMO)締約國,但身為全球航運體系的重要一環,對於具高度國際性的海運事業,相關制度仍應與國際接軌。尤其在船舶大型化、港口操作風險日益升高的今日,引水人肩負第一線航行安全責任,其法制保障更顯重要。
莊學偉也指出,目前世界主要航運國家對於引水人責任,多採「責任限制」或「原則免責」制度。例如英國將責任限制於「引水費加1,000英鎊」,新加坡亦設有約1,000新幣之上限,日本與澳洲更透過法律或契約明文免責,整體制度均朝向降低引水人個人賠償風險之方向發展,以維持制度運作穩定與專業獨立性。
反觀我國現行《引水法》,對於引水人責任限制並無明確規範,造成法律適用不確定性,亦使引水人在高風險環境下執業時承受過度法律壓力。此種制度落差,不僅不利於與國際接軌,更可能影響港口整體航行安全。
因此,引水人團體明確訴求:本次《引水法》修法,應參考國際通行制度,將「引水人責任限制金額」明文納入法律,建立合理且可預期之責任架構,使專業人員能在制度保障下,專注於航行安全之核心任務。
相關制度改革攸關港口安全與航運發展,社會各界期待主管機關與利害關係人,能以專業與國際標準為依歸,審慎推動修法,避免制度停滯影響國家整體海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