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二年間,永康某超商店長陳女認店員丁男侵占店內款項,竟夥同四海幫組長劉男等五人、三名少年,將丁男拘禁凌虐逼簽本票、交付財物甚至向家屬勒索廿萬,丁男於永康某大樓遭共犯曾男開槍打傷腰部後墜樓身亡。陳女等六人分依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等判刑,全案上訴二審,就原審私行拘禁致人於死認定進行變更,由曾姓共犯負擔致死責任,其餘人等撤銷部分判決。
一一二年間,永康某超商店長陳女懷疑員工丁男侵占廿萬元公款,夥同林姓男友、店員方女及四海幫海文堂組長劉男及共犯曾男、高男、林男及未成年成員等將丁男拘禁於超商內,毆打恐嚇其簽立一百萬本票並交付身上金項鍊。
同年五月三日,劉、蔡等聯繫丁母要求匯款廿萬,不想丁母匯款後,眾人仍不願放人,計畫再將丁綁至阿蓮。
同年月三日上午,丁男以身體不適為由,在曾男及另名少年共犯陪同下回到永康某大樓,丁不願再被控制前往阿蓮,曾拿出手槍打傷丁腰部,丁不堪長時間凌虐、自覺求救無門,最終選擇從十三樓陽台墜落。台南地院一審認陳等共同犯下私行拘禁致死罪等,女店長、劉姓組長、開槍的曾男三人分別遭重判十五、廿五及十二年。
全案上訴二審,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丁男遭槍擊後因心防崩潰而墜樓,曾開槍打傷丁與其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然而並無證據證明其他人知道曾男有槍,或者能夠預見曾男會開槍,該部分應為曾臨時起意單獨行為,應由曾負擔傷害致人於死罪責,原審認陳女等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部分具有違誤,曾以外部分撤銷改判,以加重強盜罪論。
曾男除加重強盜罪外另成立傷害致死罪,判處應執行十四年,劉男、陳女撤銷改判十七年、十二年,其餘被告改判為加重強盜罪或維持原判部分刑責,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