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陸配立委資格是法律模糊?政治清算?

一個民主社會面對李貞秀這樣的爭議,真正需要的是透過清晰的立法程序,訂定適用於所有陸配的公平一致標準。(中央社,資料照)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的身分爭議愈演愈烈,民進黨立委在質詢時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她,而非「委員」,甚至上演多位綠委集體走到她座位旁,舉牌喊話「你有放棄雙重國籍嗎?」場景,成為立法院史上罕見的圍堵畫面。

先從法律層面梳理。李貞秀在二0二四年初登記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時,是否已具備參選資格,涉及兩個不同的法律框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台設籍滿十年即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中選會當時通過她的登記,本身就是一次行政確認。陸委會事後以她遲至二0二五年三月才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進而主張她的台灣人民身分自該日起才算完整,但這種解釋方式在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腳。

關鍵在於補繳要求所援引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本是規範當下正在申請定居程序中的案件,而非針對二十年前早已完成定居手續、持有身分證的人。一個已完成法律程序、在台生活超過二十年的人,怎麼可能因為政府未在當年要求繳交某份文件的行政疏漏,就被倒溯認定其台灣身分「自始不完整」?如果這種邏輯成立,那麼全台灣超過一萬兩千名同樣遭到要求補繳的陸配,難道都在二0二五年以前從未是完整的台灣居民?

這個邏輯的荒謬性不言而喻,卻由陸委會主委以大學教授的身分堂而皇之地說出口,顯示行政體系遭到極大的政治壓力。

另一層問題在《國籍法》第二十條。戶籍與國籍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這點連內政部自己都承認。即便李貞秀的大陸戶籍已在多年前的某個時點事實上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問題依舊懸而未決,因為中國大陸法律架構下,入籍台灣並不構成「移居外國」,自然無法啟動放棄國籍的法定程序。這是一個兩岸制度性矛盾所造成的結構困境,而非個人道德或忠誠問題。

正是這個制度性困境,讓整起爭議充滿了選擇性執法的味道。過去多年,從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到地方村里長,陸配擔任公職的案例並非沒有,也沒人提出「雙重國籍」質疑,直到政治氛圍轉變、直到某位立委來自特定在野黨,問題才突然變得無比「嚴重」,也最傷害法治精神。

民進黨立委說「她只要放棄雙重國籍,我們就歡迎她」,聽來像是理性中立的法律立場,卻迴避了一個現實,就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要放棄其國籍根本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如果明知如此還繼續拿這個標準來要求,究竟是在要求法律合規,還是在製造一個永遠無法達標的門檻?

這整起事件,歸根結柢反映出台灣社會在面對陸配參政問題時,法律框架的先天不足與政治力量的後天扭曲同時並存;兩岸特殊關係造成的制度灰色地帶,在每次政治需要時被各方刻意放大或刻意忽略,隨著黨派利益的風向隨意解釋。

一個民主社會面對這樣的爭議,真正需要的不是在立院上演圍堵秀,而是透過清晰的立法程序,訂定適用於所有陸配的公平一致標準,並對過去行政疏失所遺留的歷史問題提出合理的處理方案。把一個活生生的人推到政治風暴的最前線,用她的處境來兌換選舉動員能量,這對陸配族群、對台灣的民主成熟度,都是一種損耗。

法律問題用法律解決,政治的問題用政治承擔;混淆兩者,才是這場爭議最難看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