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恆春警分局詹姓員警凌虐竊盜慣犯致死案,屏東地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詹男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可上訴。
屏東地院判決書指出,有多項偷竊及毒品前科的五十一歲蔡姓男子,一一三年二月間因案被恆春警分局建民派出所詹姓員警查獲,詹員不滿蔡男抗拒不配合的態度,怒持警棍猛戳蔡男腹部。
患有肝硬化等痼疾的蔡男,禁不起詹員的痛擊,導致脾臟破裂,傷重不治;詹男執法過當導致嫌犯死亡,檢方偵辦後向法院聲押獲准並依傷害致死罪起訴,詹員因此丟了警職,目前從事保全及瓦斯配送工作。
屏東地院說,詹男身為警察,僅因一時情緒失控,持警棍任意戳刺被害人,致被害人大量內出血死亡,實屬不該,應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論處,加重其刑。
屏東地院考量詹男從事警職期間,共記功四次、獲得四百九十支嘉獎,對治安工作盡責,加上犯後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全部賠償完畢,並取得告訴人原諒,誠心悔悟,經酌減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