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苗栗地院法官周靜妮(已辭職)因任內涉及要求涉案少年當庭下跪、自打耳光,以及長期曠職、延宕案件等多項重大違失,經司法院及監察院移送懲戒後,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周靜妮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法或裁量失衡,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根據司法院及監察院移送及懲戒法院認定,周靜妮於任職苗院法官期間共有十二大項違失行為。其中,民國一0九年十月她審理一名涉嫌毆打父親的少年案件時,當庭要求少年自打耳光,少年自摑二十三下後,又遭命下跪向父母道歉,周靜妮甚至出言恫嚇「送去少觀所給人家捅屁眼」等語。
此外,周靜妮於一0四年四月值班受理聲請羈押案件時,因夜間不想開庭,竟透過法警轉達,以同意交保為條件換取被告不要求夜間訊問,並以想睡覺、帶母親打營養針等個人事由任意更改庭訊時間。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也發現,她在一0九至一一0年間累計曠職時數逾三百小時,擅自取消庭期四十九件,未結案件數高出同庭法官一倍,其中保護令案件延宕達六十件。
其他違失還包括揭露應保密資訊、以不當方式勉強當事人和解、製作雙重判決規避研考、要求書記官及法官助理處理個人私務、將借調卷證攜出法院外影印,以及離職後遲未辦畢移交手續等。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周靜妮嚴重違反職務上義務與法官倫理規範,已不適任法官職務,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周靜妮上訴主張撤職處分過於嚴厲且導致其喪失律師資格,不符比例原則,二審日前認為原判決並無違法或裁量失衡,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