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田區陳先生問:我前一陣子遭網路詐騙投資,被詐欺集團騙了一百多萬元,好不容易警察抓到了兩個人,檢察官起訴後,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案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後,移到民事庭;民事庭法官說要等刑事第二審判決後,他才結案,拖了好久,終於判我勝訴了,被告也沒有上訴,判決確定了。
我現在想要對被告求償,聽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先繳費用,但是有可能被告都沒有財產,查封不到財產還要繳嗎?可是為什麼民事庭判我勝訴我都不用繳錢?
答:我國強制執行與民事訴訟一樣,程序上都是發動之當事人要先繳執行費及裁判費。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超過五千元者,依現行規定要先繳納執行標的價額的千分之八。民事訴訟裁判費,則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核徵,近年司法院在考量經濟狀況變動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七之二七條規定,核准調高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等費用的徵收額數,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有關民事訴訟裁判費之計算核徵,可進入司法院民事裁判費試算表網頁(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輸入相關金額計算裁判費。但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的案件,該審級免納裁判費。陳先生的民事庭判決是由刑事庭移送的,故依法該審級免徵裁判費,所以陳先生該時在民事庭才不用繳錢。
現陳先生民事訴訟判決勝訴確定了,如一百多萬元要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於會先收依執行標的價額的千分之八計算之執行費,執行程序中相關的執行必要費用也會要陳先生先行預納,譬如查封不動產時會有地政規費、估價鑑定費、或警員差旅費等等。建議陳先生,應先調查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查封執行,目前合法的方式是可以執拿執行名義(就陳先生此案例言,就是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身分證、印章,至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但須知債務人的身分證字號,陳先生可以看刑案判決書,上面有登載刑事被告之身分證字號。
如果債務人有財產或所得,評估應可拍賣變價或可直接扣押,如執行所得會超過相關執行費,當然就直接繳納千分之八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查不到債務人財產或所得,建議等請求權時效屆至前(詐欺被騙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判決確定後可延長時效五年),先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此方式依同法第二八之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僅需先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執行費,不須先繳納千分之八。這樣可以最小之支出,保留全部債權,等以後查到債務人財產,再為執行。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