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軍聞社中校副主任孔繁嘉吸收共諜未遂 判5年4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曾任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中校副主任的孔繁嘉,遭中國共產黨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吸收,以招待旅遊、給付現金等方式企圖拉攏現役及退役軍人為中共發展組織,經檢方依貪污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起訴。全案歷經一、二審審理,最高法院於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定讞,孔繁嘉將入監服刑。

全案源自金門退役上尉邵維強共諜案的延伸偵辦。判決指出,孔繁嘉在軍聞社服役期間,經邵維強引介結識解放軍東部戰區所轄廈門市人民政府官員,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間、九十七年四月間,各收受美金六千元及五千七百元,應允引介現役、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或境外第三地旅遊,為中共創造吸收、接觸我國軍人的機會或提供軍事機密。

孔繁嘉於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退役後,又於一0三年至一0五年間,收受中共官員人民幣六萬元,並於一0六年間邀約一名王姓軍官至大陸地區旅遊,欲供中共接觸拉攏,但遭王姓軍官婉拒而未遂。其後,孔繁嘉於一0八年四、五月間,邀請另一名王姓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旅遊,並接受中共官員招待;一0九年間,孔繁嘉原欲再度安排該名退役軍人於境外與中共官員會面接受工作指導,但因新冠疫情作罷,遂將中共官員聯絡方式傳送予該退役軍人,但對方未積極聯繫而再度未遂。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孔繁嘉犯行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判決理由中嚴詞痛批其「背叛國家」。被告與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孔繁嘉在役期間並未著手發展組織,且其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未遂罪等二項罪名,原審僅認定一罪顯有違誤。審酌孔繁嘉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要件,於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

全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四月一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