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賴姓女子因再婚,包括和前夫、現任先生所生一共得帶六名小孩,她身為其中一名三歲男童繼母,照顧期間卻持利器剪他右手指、中指間相連的肉,使男童傷勢達三公分不斷滲血,賴犯後否認,法院比對證詞不採信,一、二審都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她十月,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賴女一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起和先生一起在台中照顧男童,卻持不詳利器剪他右手食指、中指指骨間相連接的肉,釀男童右手有三公分開放性撕裂傷;台中地院一審依傷害罪判賴十月,賴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時,賴否認傷害,辯稱沒有犯罪,真的沒拿剪刀剪男童手;賴的辯護人說,賴女和前夫育有二名子女,和現任丈夫婚後又生了一個,且現任丈夫和前女友也有三個子女,除了本案男童平時由祖父母照顧,賴平時就要帶五個小孩,是因男童腸病毒才暫時來台中由賴照顧,相處融洽,當下要照顧六名孩童,不僅無暇和男童衝突,也沒必要、無動機去傷害他。
二審查,醫院驗傷認為,男童傷口三公分切面平整,應為利器切割,堪認傷勢非意外造成,而是遭他人以類似剪刀利器傷害;社工也證稱,當時在急診問男童為何受傷,他稱是賴女拿剪刀弄傷的,當下恐懼害怕一直哭,安置期間提到要跟家人見面就會抗拒、緊張。
男童祖母也說,小孩看到賴女就會怕,提到要回台中就很抗拒,且社工訪視期間,男童有情緒反應就會不斷摳、抓身上傷口,有人關心他傷勢,男童會抗拒給他人看,可知男童有不願面對施暴者、回案發地等情緒反應。
二審綜合相關證據,仍認賴女罪證明確,審酌她身為繼母,明知男童年幼不善加照顧、教養反而傷害他,犯後否認,認定一審認事用法、量刑均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