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紅黃綠 下半年上路

食藥署與健康署攜手推動食品正面營養資訊「紅黃綠」原則。(食藥署提供)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食品標示升級!食藥署與健康署攜手推動食品正面營養資訊「紅黃綠」制度,透過更直觀、易辨識的方式,作為選擇較健康食品的重要參考,協助民眾積極預防慢性疾病、促進國人健康飲食新制預計今年下半年上路。

世衛組織(WHO)指出,不健康飲食為造成慢性非傳染性疾病(NCDs)之重要危險因子之一。依據國民營養調查結果,18歲以上成人中約63%鈉攝取量超過建議標準,另有17.3%游離糖攝取占總熱量比例逾10%。

國際研究亦顯示,於食品外包裝正面採用具詮釋性之營養標示,有助消費者更直觀理解產品營養資訊,並支持其做出較健康的選擇。

食藥署表示,目前食品有做營養標示,但消費者不一定馬上理解,食藥署與健康署已蒐集國內外實證資料及政策經驗,並參考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抽樣調查結果,邀集醫學、營養學及食品學等領域專家與相關團體,多次召開進行研議,建立制度設計共識。

食藥署表示,目前草擬之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指引,將以每100公克(固體)或每100毫升(液體)為標示基準,針對糖、鈉及飽和脂肪三項營養素,採「紅黃綠」三色分級標示,其原則如下:

第一是糖、鈉及飽和脂肪含量低於以下範圍時,得標示為綠色:固體食品(每100公克):糖5公克、鈉120毫克、飽和脂肪1.5公克。液體食品(每100毫升):糖2.5公克、鈉120毫克、飽和脂肪0.75公克。

第二,糖、鈉及飽和脂肪含量超過以下範圍時,標示為紅色:固體食品(每100公克):糖15公克、鈉500毫克、飽和脂肪4.5公克。液體食品(每100毫升):糖7.5公克、鈉250毫克、飽和脂肪2.25公克。

第三,糖、鈉及飽和脂肪含量介於兩者之間時,標示為黃色。

食藥署指出,該指引屬於志願性政策引導,沒有強制要求標示,但如果標示時一定要正確,如果標示有誤,恐涉及違反《食安法》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以處分4萬至4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