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李姓男子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貪圖私利,以每趟八千元的代價,駕駛借來的小貨車,將大量營建廢棄物,偷偷載運至不知情親友借用的四百坪土地上堆置,甚至直接放火焚燒,一審依違反廢清法,判刑一年四月,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仍維持原判,並沒收四萬元犯罪所得,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的李姓叔父,先前向邱姓友人借用位於台中市的一處偏遠土地、工寮打算休養,李男得知叔父因當地無水可用而離開,從叔父手中取得該地鑰匙後,發現該處地處偏僻、利用價值低、地主缺乏管理,心生歹念,從一一一年二月至同年九月被查獲為止,以每趟八千元的代價,違法對外承攬清運業務。
李男多次駕駛向不知情友人借來的貨車,將衛浴拆除、泥作等營建工程所產生的廢水泥塊、廢磁磚、廢木材、廢塑膠製品及廢傢俱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全數載運至該處土地的建物及道路周遭堆置,且為了減少體積,同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前,直接在近四百坪的土地上放火焚燒部分廢棄物,台中市環保局接獲民眾通報後派員前往稽查,驚見現場滿目瘡痍,隨即報警循線將李男查獲。
一審審酌,李男早在一一0年八月就因非法清除廢棄物,遭環保局查獲,判刑確定,卻毫無警惕,只為賺取四萬元的清運費而再度破壞生態環境,依違反廢清法,判刑一年四月。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仍認定李男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清理廢棄物的犯行明確,仍維持原判,並沒收犯罪所得四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