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發局前僱員涉圖利自首 遭起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府約僱人員再傳貪汙,經發局能源科前約僱人員高女,涉幫助八家太陽能光電業者獲得較高售電費率,台電因此溢付三家業者計一萬三千多元。高女涉製作不實公文書,損害經發局對於公文內容管理正確性,去年五月前往南調組自首。南檢訊後依違法圖利罪嫌將高起訴,審酌高女未獲不法利益且主動自首,也建請法官參酌量處適當之刑。

繼文化局文創發展科臨時雇員王男與業者合謀詐得文化局七十七萬餘;社會局約聘社工員莊女向家屬詐取廿一萬元;長照管理中心約用人員陳女聯手業者假造辦理長照輔具等採購詐領五千萬餘,南檢今年再起訴經發局約僱人員高女。王男、莊女一審均宣告緩刑,陳女已被依貪汙起訴,高女則為檢方依違法圖利罪嫌起訴。

據了解,高女自一一0年十二月廿日至一一三年五月卅一日擔任南市府經發局能源科約僱人員,其負責台南地區太陽光電系統設備同意備案、設備登記、變更、異動認定等業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熟知再生能源發電保證收購的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因再生能源技術日趨成熟及融資成本下降,經濟部躉購費率逐年調降。

高女涉協助八家台南廠商適用一一二年較高的電能躉購費率,讓廠商可以用更高的價格將產出電販售予台電。經查,八間廠商取得經發局同意備案日期均已超過一一二年十二月,高女實際製作公文日期也於一一三年一月間,為高女仍於其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發文日期」不實登載為一一二年十二月廿九日,協助八間廠商取得登載不實公文,讓業者得以適用一一二年較高的電能躉購費率。

三間廠商透過較高售電費率將產出電出售予台電,台電因此分別溢付三間廠商七0三二、一一八七、五二五三元購電費,後經發局察覺異狀,發函向台電更正廠商實際發文,台電也同步調整躉購費率,溢價費用採扣減次期購電電費方式追回,去年五月廿一日,高女也至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

檢方訊後,認高女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他人罪嫌、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高女坦承犯行辯稱是因一一二年休假較多、耽誤廠商申辦日期,八間廠商申請時間原可適用一一二年度躉購費率,其返工後覺得對業者不好意思,才主動協助更改日期,並未收取好處或接受廠商招待、送禮。

檢方訊後依圖利罪嫌將高起訴,衡量高女無實際犯罪所得,並於犯罪未經發覺前自首,也建請法官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