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口角稱「報警、法院見」涉恐嚇?非不法惡害不成立

東區李太太問:我和鄰居因為停車問題發生口角爭執,吵架過程中對方多次用髒話、三字經「問候」我和家人,我很生氣地跟對方說「再這樣我要報警了,到時候我們法院見!」,對方也繼續嗆說「你這樣是在威脅我嗎,我好怕哦!」等語,後來因為雙方家裡的長輩出面勸阻才不歡而散。隔了一陣子,我接到分局通知作筆錄,對方竟然去提告我妨害自由,說我恐嚇他使他心生畏懼,請問律師,我因為對方亂罵人說要報警、法院見,真的有構成犯罪嗎?如果沒有,我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答: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0五條定有明文,此為讀者李太太提及鄰居提告的「恐嚇危安罪」。該條構成要件中,除就恐嚇內容限於「就將來侵害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通知被害人」外,亦需以該等危害係屬人力可操控的「不法」行為所致為限。又行為人需係以客觀上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言語、文字或舉動為將來惡害通知,才會構成犯罪,並非以受害人主觀上自稱感覺害怕、受威脅作為判斷標準。

為此,李太太因遭鄰居以不雅字句辱罵,向鄰居表示如不停止就要報警、提告等,係屬其合法行使訴訟權利之行為,縱使可能因此讓鄰居感受到可能遭追訴或被告的壓力,亦因李太太並非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而不構成前述刑法第三0五條之恐嚇危安罪。惟就對方提告李太太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誣告罪乙節,因誣告罪之構成要件需行為人出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對方犯罪事實向該管公務員(通常為警察)提告者,始為該當,故如本件李太太的鄰居並未虛構事實,只是因為對於恐嚇危安罪的構成要件認知錯誤而提告,即不該當誣告罪,爰併予提供李太太參考。

(作者∕劉芝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