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6萬 經發局前科員判3年半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府經發局張姓前科員辦理新吉清潔勞務案招標簽約及履約驗收,邱姓女廠商為推動後續履約請款順利進行,將十萬元現金交由李姓男子,該筆款項後由李與張四、六朋分。全案爆發後,張、李二人坦承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台南地院廿九日宣判,認張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

據檢方調查,張自一0七年十二月起至一一五年三月間於南市府經發局擔任科員,任內負責辦理新吉清潔勞務案招標簽約及履約驗收,邱姓業者為該案履約廠商公司負責人,邱女為推動後續履約請款順利,於一0九年七月間將十萬元現金交由商行負責人李男,透由李將前交予張姓科員,二人共同收受朋分,張分得六萬、李分得四萬元。

該筆款項作為請託張協助履約請款對價,李也明確表示「這是我跟邱女要來的」、「希望可以給邱小姐方便」等。全案經檢方調查起訴,審理期間張、李及邱等人均坦承犯行,張、李二人也於偵查中均繳回犯罪所得,請求法官減刑、給予緩刑宣告。開庭時張男也向法官求情稱其近兩年遭詐騙千餘萬,父親罹患失智,盼給予自新機會,讓其照顧家人及小孩。李男也當庭表示犯罪會負責。

廿九日台南地院宣判,依共同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張姓前科員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李姓男子依同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並向公庫支付十五萬元;邱姓業者犯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兩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