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5月7日發佈修正「物流中心稽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物流中心稽核作業規定」修正規定如下:一、海關對物流中心自主管理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二、各關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物流中心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貨棧貨櫃集散 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 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及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 主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及其作 業程序。 (二)會同業者抽核物流中心進儲、出倉及存倉之物品,並查 核其相關帳冊及表報。 (三)查核物流中心是否進儲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所 列不得進儲之物品。 (四)查核物流中心申請核准事項之辦理情形。 (五)查核其他有關物流中心監管事項。 (六)遠端稽核物流中心貨物進出紀錄及貨物帳。
三、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關員或直屬主管繕具公差預定表奉核可後赴物流中 心稽核,並應將稽核結果繕具物流中心稽核報告表,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稽核單位應依風險管理、分級管理與實際業務需要,並 以二人以上關員組成查核小組為原則,赴物流中心稽 核。 (三)稽核關員執行稽核作業,如發現異常或缺失,應填具稽 核不符事項通知單(附件二)一式三份,由物流中心簽認 後,其中二份分別交由物流中心及專責人員收執,應限 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另一份附於物流中心稽核報告表 或工作報告簿。情節重大者,並陳報主管,依相關法令 規定論處。 (四)物流中心稽核報告表及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應依序編號歸檔備查。
四、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處理專責人員依規定所報事項。 (二)抽核物流中心是否依章報繳應納稅費。 (三)抽核存儲超過二年之貨物。 (四)複核經專責人員簽證之短溢裝報告。 (五)監視保稅貨物銷毀工作。 (六)發現物流中心未於期限內改善之事項或無正當理由拒不 改善者,應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理。 五、稽核關員赴物流中心辦理稽核作業,以海關上班時間為原則。但情 況特殊需要,經稽核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