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比照大客車 日限駕10小時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交通部指出,大貨車駕駛八日起將比照遊覽車駕駛工作時數,每日總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且連續駕車四小時應休息三十分鐘以上,違者可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被吊扣或吊銷執照,貨運業者最重將可處停止營運處分。

交通部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將營業大貨車業者納入管制對象,與原先規範的營業大客車合稱為營業大型車,其駕駛都必須遵守每日駕駛時間最長十小時的規定,而營業大型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

交通部表示,大客車駕駛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時,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連續駕車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另外,連續二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