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於一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正式上路,針對無照駕駛者加重處罰,其中大型車及汽車無照駕駛者,最高可處六萬元,機車無照駕駛最高則可處三萬六千元。裁決處統計,新北市一一五年二至四月,無照駕駛累犯共計二百一十二件,較一一四年同期(三千0八0件)減少二千八百六十八件,案件數量約降低百分之九十三,顯見此次修法加重處罰具相當之赫阻效果,執法已有顯著成效。
裁決處指出,大型車十年內第二次無照駕駛,罰鍰為八萬元、汽車為六萬元、機車為三萬六千元,並將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此外十年內無照駕駛次數若達三次或更多,汽車及機車按前次處罰金額再加罰一萬二千元,大型車則加罰二萬四千元。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修法後,車主若將車輛給無駕照鴐駛人使用,將與駕駛人處以相同金額罰鍰外,且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則吊扣牌照六個月;三次以上者,吊扣牌照一年。
此外,車主出借車輛給無照駕駛者,也將連帶受罰,車輛亦須當場扣牌並移置保管場。提醒車主出借車輛時,應確認駕駛人是否具備有效駕駛執照,以免連帶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