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具理化專業的國中教師梁大晏,因利用其化學知識與教學身分,協助當地角頭製造第三級毒品「喵喵」,檢警於一一二年九月間破獲並起出成品及半成品約二百公斤。全案歷經三審,最高法院於日前駁回上訴,依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月定讞。
檢警調查,梁男原於補教業及學校擔任化學教師,自一一0年十月起,遭麥姓及劉姓兩名地方角頭吸收,由麥男出資、劉男承租桃園市楊梅區民宅作為製毒工廠,梁男則負責技術指導、取得毒品先驅原料與相關設備,三人共同從事製毒行為。
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檢警前往楊梅區該處製毒民宅攻堅搜索,當場查獲第三級毒品「喵喵」成品及半成品約二百公斤,另起出硝西泮約三公斤、防毒面具及大批製毒器具,初估毒品市價逾新台幣上億元。
法院審理期間,梁男始終否認犯行,辯稱不知麥、劉兩人製毒,其所購入的化學原料與器材均為合法物品,並未指導製毒技術,主張自己僅屬幫助犯。
但合議庭檢視三人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後認定,梁男不僅知悉製毒情事,更曾在觀看製毒成果後協助解決化學反應問題,在犯罪結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應論以共同正犯。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判處梁男七年九月有期徒刑,麥男、劉男則分處五年三月及三年十一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於去年十月駁回梁男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並指出梁男「無顯堪憫恕情形」,無從酌減其刑。
判決理由指出,梁男身為教師,理應以身作則,卻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禁令,以租屋處為製毒據點,助長毒品氾濫,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妥適,於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