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男子凌晨爬上廣播電台設置用以發射廣播訊號的鐵塔,剪斷鐵塔的銅線,而竊得約十萬元銅線,導致電台通訊不良,還辯稱是去看夜景撿到銅線。彰化地院審結,依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判決書指出,陳男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凌晨,開車到彰化市八卦山一帶,先停好車,再步行到一處步道變裝、移動監視器,並勘查地形。
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凌晨一點多,陳男攜帶內裝有電纜剪的背包,步行到一家廣播公司外,再爬上廣播電台設置用以發射廣播訊號的鐵塔,以電纜剪剪斷鐵塔的第一捆銅線,使銅線從鐵塔上垂落,接著再剪掉另一捆銅線,從鐵塔上掉落(共長約三百英呎、價值約十萬元),再爬下鐵塔,整理剪掉的兩捆銅線,左右手各揹著一大捆銅線,返回停車處,駕車逃離現場。
嗣於同日清晨五點多,電台員工上班時發現機房控制台亮紅燈,於同日下午二點許經過鐵塔時,發現公司鐵塔上銅線疑似遭竊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被告辯稱他是爬上去看夜景,銅線不知道被誰剪掉,他就把它帶走等語。但法官根據監視器畫面,被告不但係預謀犯案,且鐵塔上的銅線確為被告所剪斷。其所辯顯為虛構,難以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竊取他人電線,只為了取得裡面一點點銅線變賣,卻造成被害人通訊不良,耗費高額金錢人力修復,只為自己小利而造成他人巨大損失,惡性重大。且為預謀犯罪,被查獲後,警詢中完全否認犯行,見監視器畫面已清楚拍攝到其拿走銅線,方坦承取走銅線,然仍編竄去鐵塔看夜景撿到銅線之不實藉口,顯然毫無悔意,如不予以適度懲戒,只會一犯再犯;再審酌其竊取電線價值達十萬元等情,量處一年二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