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騙帳戶給車手作案 高院認車手共謀、逆轉無罪改判一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於一一四年五月間加入詐團群組,根據上層指示領款,透過馬姓女子帳戶、提款卡提領七萬多元詐款,獲得報酬一千多元。一審認陳涉詐欺取財似罪,各處一年三月,合併應執行一年八月,騙取馬女帳戶部分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部分無罪。檢方上訴台南高分院,就人頭帳戶部分,認陳雖未參與施詐,但仍有集團共同分工,原審無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馬姓女子於去年五月透過抖音認識網友王男,二人短時間相識便以老公老婆相稱,王男前向馬女表示不忍心讓她工作太辛苦,欲匯款一萬元人民幣予馬,馬姓女子聞言遂提供存摺封面照片等。然而王男後誆稱因銀行問題,導致兩人帳戶遭警示,須交出提款卡、密碼等解除,馬後續依指示寄出提款卡,以電話語音方式交付密碼。

陳男接獲上層指示取得馬女寄出提款卡,也立即用於作案,先後提領七萬三千元詐款,獲取提領金額一0九五元。一審馬女就「交付提款卡」部分存在爭點,馬女交付的名下帳戶餘額為0,交出卡片目的在於獲取「老公」一萬元人民幣,難認是單純陷於錯誤而受騙。

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馬女輕率交付提款卡供詐團使用,具有詐欺不確定故意,深究其交付的動機,是因遭「老公」話術欺騙才陷入錯誤,在本案中馬女同時具備「共犯」與「被害人」身分。經查,台灣與中國無法直接互匯人民幣,詐團假冒的網友自始所說的送錢都是謊言。而陳男雖未直接參與騙取馬女帳戶的騙局,但其與詐騙集團存在犯意聯絡、同樣具有責任。

審酌陳男二審認罪、取卡未另獲得報酬等,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