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因接受民間業者高額餐飲招待,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成立,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今年一月二十三日一審判處徐名駒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二個月,法務部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加重至六個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審理後,認定原審裁量並未逾越法律範圍,駁回法務部上訴,全案確定。
柏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陳啟莊於一一三年十二月初邀約徐名駒聚餐,表明作東請客,隨後另邀前台糖公司董事長吳乃仁出席;徐名駒則以同事聚餐名義,邀請四名北檢檢察官同行。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晚間六時三十分,眾人在台北市中山區高檔日式料理餐廳「Ad Astra」餐敘,席間陳啟莊短暫離席,於六時四十三分帶吳乃仁及一名女性友人進入包廂,餐敘至晚間九時四十九分結束,總消費五萬八千六百九十六元(含每人六千元套餐及酒水、服務費),全數由陳啟莊刷卡支付。
北檢於一一四年二月將五名檢察官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檢評會認定,餐敘未涉及個案請託及關說,但餐費由業者刷卡支付,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決議將徐名駒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庭審理;其他四名檢察官因誤以為餐費由徐名駒支付、主觀上無接受招待之意,評鑑不成立。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指出,徐名駒與陳啟莊為熟識友人,聚餐本無涉職務利害關係,餐廳也為對外營業的合法場所,但徐名駒邀約與陳啟莊並不熟識的四名檢察官一同無償接受宴請,五名檢察官餐費合計三萬六千六百八十五元,遠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三千元,已損害人民對檢察官執法公正之信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但考量徐名駒原約定於價位較低之餐廳用餐,因陳啟莊臨時承接「Ad Astra」包廂訂位而變更地點,徐疏於確認價位及告知同僚費用情形,事後已匯款六萬元給陳啟莊,且平時考核表現良好、大致坦承違失,犯後態度尚難認為惡劣,認定尚未達不適任檢察官程度,判處罰款現職月俸總額二個月。
法務部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未充分評價徐名駒行為對檢察形象之破壞,僅處以二個月罰款未能彰顯司法官職務廉潔之重要性,請求改判罰俸六個月。職務法庭上訴審審酌後認為,原審關於懲戒處分輕重之裁量,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也無評價不足之處,法務部上訴無理由,逕行判決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