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顏寬恒涉詐助理費案大逆轉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被控透過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作為人頭,向立法院詐領助理費新台幣一百零八萬元,一、二審均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顏寬恒七年十月、林進福七年八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二十八日以原判決在事實認定與證據評價上存有多項重大瑕疵,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認定林進福僅為掛名人頭助理,但卷內證據卻顯示,林進福申報為公費助理後,確有為顏寬恒處理婚喪喜慶、選民請託等事務,且有證人證詞及活動照片、通訊軟體翻拍畫面佐證。原審一方面認定林進福是人頭,另一方面又採納其有實質服務的證據,判決理由存在矛盾。

再者,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在評價顏寬恒供詞時,未綜合觀察其全部陳述,僅擷取部分語意不明的片段,即作為認定顏寬恒未實際聘僱林進福的依據,證據取捨欠缺合理性。同時,關鍵帳冊「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為何將林進福的立院薪資列為顏寬恒的代收款,原審合議庭也未詳加說明其認定依據,事實審理尚有不周。

最高法院特別指出,檢察事務官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訊問顏寬恒時,對於是否已發覺顏涉貪汙犯行,攸關其當次陳述有無證據能力的關鍵問題。原判決僅以檢事官當時「尚未知悉」帶過,與卷內客觀事證未盡相符,不僅有理由矛盾之違法,更有調查職責未盡之疏失,因此必須發回重新調查釐清。

此外,顏寬恒涉及的沙鹿豪宅案,其中偽造文書罪判刑六月、竊占國土無罪部分已定讞,不在此次審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