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不動產處理期限再延兩年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右)二日主持院會,敲槌宣布三讀通過多項法案。 (中央社)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案,將宗教團體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的期限再展延兩年,由原本的四年修訂為六年;原本於今年六月屆滿的申請期限,將順延至民國一一七年六月,可望協助更多產權複雜的基層宮廟與教會完成公產釐清,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

由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和民進黨立委李柏毅、王美惠等跨黨派立委提案指出,台灣民間許多宗教團體的財產具有公眾性質,但過去因法規限制,常常以私人名義借名登記。內政部雖於一一一年制定暫行條例,並將申請期限從最初的兩年展延至四年;但基層實務反映,諸多個案因為年代久遠、產權錯綜複雜,仍需要更充裕的時間進行輔導。

內政部表示,暫行條例施行至今,全國已有逾九百家宗教團體提出申請,並完成超過一千筆不動產更名登記、二千二百筆不動產限制登記,對保障宗教財產權頗具成效。

內政部坦言,目前尚未提出申請的宗教團體,多屬於產權不符規定、登記所有權人不同意或缺乏主動意願等複雜情形,確實需要地方政府投入更多時間予以輔導並準備文件。內政部支持此次修法展延,未來將持續協助宗教團體處理既有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減少產權糾紛。